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为继承开始的时间,所以在继承问题中,死亡时间的判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继承法意见》第二条规定了,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适用死亡推定制度。
死亡推定制度推定的死亡顺序如下:
1、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2、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
3、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不过,新《保险法》对同时遇难死亡时间推定作出了不同于继承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有时可能会产生法律冲突。
继承法解释的规定适用于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新《保险法》的规定适用于存在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关系的数人,后者包含前者的情形,但两者适用的目的、条件均不相同,亦不可混同。
新《保险法》同时遇难死亡时间推定规定的出台没有充分考虑到受益人与被保险人是否有继承关系的情形,两个冲突法条是单独适用还是同时适用要根据不同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与受益人的关系加以确定。两种冲突的规定有时同时适用可能会产生貌似矛盾的结果,应当在具体适用时加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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