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大多数以前承租的单位福利房都已转变成个人产权,但是基于历史等原因,还有部分房屋继续保有承租关系。为了明确离婚纠纷中公房承租权的延续,法律做了如下规定,来明确承租权的归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当事人离婚时,对公民使用、承租问题首先应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或者由当事人双方单位或有关部门调节解决。在协商不成或者调解不成的情况下,由法院判决。
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3、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4、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应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7、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8、婚前双方均足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9、其他应当认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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