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规定的过错损害赔偿范围有限。主要包括: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婚姻法第46条)注意,该条款属于列举性条款,并没有“其他情形”这样的开放性规定,所以,离婚案件中,除了这四种情形,过错损害赔偿请求很难得到法官的支持。不过,侵权责任法草案第50条关于“妨害婚姻”侵权责任的规定,将扩大过错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即,无过错方可以要求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这对于打击当前“二奶比原配厉害”的低俗之风无疑是一剂强心针。
2、婚外情过错方并非必然承担赔偿责任。目前,法院所支持的过错损害赔偿请求仅限于发生同居或重婚过错行为。对于间断的婚外性行为赔偿请求,一般很难得到法院支持。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中关于财产分割问题的解释规定,离婚案件中的无过错方可以多分。虽然难以得到损害赔偿,如若能够多分财产,在实质上得到了物质补偿。
3、目前有几个误区需要澄清。一种误区是有的律师认为除了同居和重婚之外的过错行为,对于无过错方毫无用处;一种是有的人认为只要有过错,不论什么过错,过错方都应当赔偿。两个极端,过犹不及。同居和重婚行为,过错方需要负担的是过错赔偿责任而不仅仅是多分财产;除此之外的婚外情过错行为,过错方承担的是少得夫妻共同财产的补偿责任,二者有本质区别,虽然,对于无过错方来说,都是财产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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