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特殊动产”多重买卖的情况,如何操作维护权益?-循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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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特殊动产”多重买卖的情况,如何操作维护权益?

发布时间:2020-07-17 09:24

引言:特殊动产是指机动车、船舶和航空器等。多重买卖须满足第一:出卖人为同一个人;第二:出卖人就同一动产与两个以上的买受人订立合同;第三:出卖人在每份合同中都是物权人。那么在现实生活中如果遇到类似情况,该如何处理,怎样去维护自身权利。下面笔者就以案例的方式来进行说明:

例子:甲有一辆奔驰汽车,3月1日,甲将该车出卖给乙,但未交付。4月1日,甲又将该车出卖给丙,也未交付。5月1日,甲又将该车出卖给丁,同样没有交付。8月1日因甲不履行到期债务,乙、丙、丁都起诉甲,请求甲实际履行。法院将三个诉讼合并审理。

裁判规则:乙、丙、丁请求甲实际履行债权受保护的顺位,按照以下三个层次依次确定乙、丙、丁债权受保护的顺序:

第一层次:交付。假设甲于7月1日将汽车交付给了丙,法院应该确定丙取得汽车所有权,并且可以要求甲办理过户登记。乙、丁只能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层次:过户登记。假设直到8月1日,甲尚未向任何人完成交付,但与7月1日给丁办理了过户登记,法院应当确定丁取得汽车所有权。乙、丙只能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层次:合同成立在先。假设直到8月1日,甲尚未向任何人完成交付,也未给任何人办理过户登记。因为乙的合同成立在先,法院应确定乙的债权,仅乙有权请求甲交付汽车并办理汽车过户登记。丙、丁只能对甲主张违约责任。

注意:交付具有优先于登记的效力。假设,甲于6月1日将汽车交付给丙,又于7月1日给丁办理了过户登记。应确认交付具有优先于登记的效力,丙已经于6月1日取得汽车所有权。丙有权要求办理过户登记。乙、丁只能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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