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城镇房屋租赁解释》第20条规定“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就是我们常说的“买卖不破租赁”
但是具体实践中,房东把房子卖了,租户按照与房东签订的原租赁合同继续租赁房屋的,是否需要与新房主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租金应该交给谁?租期到期后押金又该找谁退?
一、是否需要与新房主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由于合同法及司法解释并未规定,是否自新房租购得房屋时,原租赁合同就对新房主生效,但是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当出租人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让给第三人时,租赁合同对该受让人有效。受让人在受让该租赁物的所有权时,就与承租人产生了租赁合同关系,成为一个新的出租人,继承原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受让人要受该租赁合同的约束。因此原则上,租户不需要与新房租签订新的租赁合同,原租赁合同对双方均有效。
二、租金应该交给谁?
原则上,新房主在取得房屋所有权时,方才成为租赁合同的出租方,因此,新房主应当自房屋所有权变动之后,向租户主张租金。但是,实践中房屋租赁一般采取“押一付三”或者“年付”等方式支付租金,租户在房屋出卖前已经向原房东支付了部分甚至全部租金,此时如果新房主向租户主张租金,必然就会发生争议。由于租户已经支付了租金,新房东没有理由向租户主张租金,而应当向原房东主张,但是以何种法律关系来主张?
首先,如果原房东与新房东先就房屋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后交房的,此时新房东可以以不当得利为由向原房东主张返还其所收取的房屋所有权变动后的租金利益。
如果原房东与新房东先完成房屋的交付,后才办理房屋所有权的转移登记的,此时依据《合同法》第163条的规定,新房东对于房屋交付后所产生的租金孳息,已经享有法律利益。新房东可以依据《合同法》第163条以及《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就此部分的租金孳息,要求原房东承担继续履行责任。
三、押金由谁返还问题
租户向原房东交付押金以担保租赁合同履行的,于房屋所有权变动后,即使原房东未向新房东转交押金,租户依然可向新房东主张押金返还,至于新房东要求原房东转付押金,则属于另一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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