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赠与合同撤销权分为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
任意撤销权是指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任意撤销权。
法定撤销权是指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此外赠与人行使法定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对于法定撤销权的行使理由,应该如何理解?以下将一一分析: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赠与行为本身是基于一定的道德、情感关系而产生的,当赠与行为所依据的某种道德情感关系消失时,行为便没有了存在的理由与价值。但法条中“严重侵害”并没有明确细化的标准,依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此项规定的理由与第一项一致,即基于一定的道德情感关系。因受赠人与赠与人之间本身存在扶养与被扶养的关系。赠与人基于确信受赠人将负担扶养赠与人义务之情形下,方决定为赠与之行为,即可将扶养义务作为此种赠与行为所附的条件。赠与行为完成后,受赠人若不履行抚养义务,法律赋予赠与人撤销权,方是还原赠与行为的本意。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合同法》第190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当然,本条所规定之“附义务”,并不是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之中支付相应对价的义务,这里所附之义务,的价值一般是小于赠与标的物之价值的。如上文,将赠与行为的原因是受赠人于约定之初同意赠与人所要求之义务并承诺履行,赠与人方决定将标的物为赠与。受赠人连所附的小于赠与物价值的义务都不履行,势必破坏了双方赠与关系的基础,在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同时亦是对合同约定之违反,既然受赠人已违反,法律若再强求赠与人履行交付义务,将增加赠与人负担,更加违反合同的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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