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的特点:
(1)投资人为中国公民;
(2)企业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
(3)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责任承担的特殊规定:
(1)如果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2)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适用五年除斥期间的规定,即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存在的债务仍承担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为向投资人或个人独资企业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执行:
可采用自行管理、委托管理、聘用管理三种方式对个人独资企业进行事务管理,另外,投资人对受委托或者受聘的管理者的职权上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1)投资人决定解散的;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的;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有两种,一是投资人自行清算,二是债权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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