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的免责情形有哪些?-循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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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的免责情形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9-05-23 15:44

实践中,保险合同订立后,多有人伪造保险事故或者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以骗取保险金,因此,法律对保险公司的免责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

1.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以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受益人退还保险金的现金价值。

2.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 死亡险中,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2年内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4. 保险人以被保险人自杀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的,由保险人承担举证责任。受益人或者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以为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由进行抗辩的,由受益人或者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承担举证责任。

5.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在羁押、服刑期间因意外或者疾病造成的伤残或者死亡,与犯罪行为本身并无因果关系,保险人不能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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