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逾期未返还到期借款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对此有所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对于借款人逾期利息的计算,根据《民间借贷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即对于逾期利息,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不能超过年利率24%。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对借期内利率有约定的按照借期内利率计算逾期利息,对借期内利率没有约定的,按年利率6%计算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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