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定律所

违约定金的性质

发布时间:2019-02-27 13:34
作者:都燕果律师

违约定金是指以定金的丧失或者双倍返还作为违反主合同的补救方法之一而约定的定金。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违约定金包括以下要点:

1. 违约定金的要式性:定金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2. 当事人须在定金合同中注明“定金”字样或者约定“定金罚则”,才能成立定金合同。二者必有其一,否则不成立定金合同。

《担保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订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对定金的数额有所限制。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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