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显失公平怎么处理?-循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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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显失公平怎么处理?

发布时间:2018-07-26 15:02


一、怎样认定合同显失公平  

1、显失公平与缔约欺诈。  

当事人因受到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属意思不真实的合同,其效力不为法律所承认。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其中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与显失公平中利用对方不知情颇为相似,但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欺诈行为中的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或要约内容是清楚明了的,只是条款或内容缺乏真实性,而显失公平合同中的条款和内容是真实的,但当事人因缺乏经验对其不了解而作出承诺,致使利益受到较大损害。  

2、显失公平与乘人之危。  

乘人之危与显失公平中利用对方发生紧迫情势或急需情况极为相似,但二者的明显区别是:第一,乘人之危中的一方当事人处于危难情况。所谓危难,除经济上有某种迫切需要外,还包括人身及财产安全处于危险或困难之中,其范围较为显失公平的急需更加宽泛。第二,乘人之危中的获利方多表现为积极促成行为及其后果的发生,而在显失公平的合同中,获利方处于消极状态,表现为受损一方积极提出不公平的条件或作出承诺。第三,从立法上看,我国《民法通则》把乘人之危与显失公平区分开来,将前者归于无效合同的范畴,把后者作为可撤销合同的原因。  

3、显失公平与重大误解。  

合同法上的误解,是指当事人对合同关系中重大要素的错误认识与理解。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是基于发生误解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主观上的错误引起的,并给误解一方带来重大的不利后果。而显失公平合同中遭受不利后果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关系中的重大要素并无误解,即主观上无过错,只是因其无知或面临紧迫情势而处于被动状态,提出或接受不公平的条件。  

4、显失公平与情势变更。  

情势变列与显失公平有更加密切的联系。但也存在明显的区别:第一,引起情势变更的原因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客观情况,双方当事人主观上并无过错,不可归责于当事人。显失公平是因一方当事人具有主观恶意的行为造成。第二,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显失公平中的受损一方当事人只能依法请求撤销合同,在情势变更中,遭受不利后果一方当事人可依法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第三,情势变更发生的前提是合同有效成立,即合同效力是既定的,而显失公平合同属效力未定的合同,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销权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显失公平与情势变更不能混淆。  

二、合同显失公平怎么办  

如果合同确实显失公平,可以依据《合同法》以下条款行使撤销权。  

在可撤销合同中,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一方当事人可以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如果对方对撤销合同有异议,撤销权人需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诉讼时只能以另一方当事人为被告。在合同的保全中,因撤销权的行使,使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发生自始无效的效力,对第三人的影响颇大,为慎重起见,合同法特别规定撤销权的行使应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并以诉讼形式进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4、25条的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只以债务人为被告,受益人或受让人为诉讼第三人;两个或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就同一标的提起诉讼的,可以合并审理。由此可见,债权人为数人时,各债权人可以单独行使撤销权,也可以共同行使。  

虽然撤销权人都必须在规定的期间内行使撤销权,但具体期限有所不同。在可撤销合同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在合同保全中,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但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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