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案例一:小张在二手车市场看到王某在转让二手自行车,于是就向对方询价,经过充分交流和协商后,最终协商好了价格,并约定王某要在三日内送货上门。但三日过后,王某并未如约送车。小张问之,王某说,因另有他人出了更高的价钱,所以就把车卖个别人了。小张非常生气,想追究对方的责任,但又怕自己没有和对方签订合同,法律不予保护。所以十分疑惑。
案例二:赵老师应约来到某演艺公司签订演出合同。但签约之时,赵老师“粗心大意”,竟然没有用自己的真名,而是用演艺公司给她起的艺名“麻辣斯基”在落款处签了字。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赵老师感觉演艺公司对自己的演出所提出的要求不伦不类,一气之下就想走人。不料,演艺公司拿出双方签订的合同,说,你如果走人可就违约了啊!我们就要到法院告你去了。赵老师吓了一跳,非常后悔自己没有谈好条件就签合同。但她拿合同仔细一看,发现自己的签名是“麻辣斯基”而非自己的真实姓名。于是,她就对演艺公司说:“告去吧!告“麻辣斯基”去吧!”演艺公司看了后,也傻眼了,心想这下还怎么告啊?
【律师说法】
在案例一中,王某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是他与小张之间存在有效的合同。但是,正如大家所知,双方只是在市场上口头聊天商定买车事宜,并未签订书面的合同。那么这种情况下,他们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呢?
在法律上,合同指的是当事人的合意。也就是说,只要当事人达成了合意,合同即告成立。而合同书,即书面合同,则是合同的形式问题。当事人的合意,不一定要用书面的形式体现出来,其他形式诸如口头形式(比如在菜市场买菜)、传真邮件等形式都是可以的。甚至有时候默示形式也是可以的,比如你打车,挥挥手就能上车,你上车后,运输合同也就成立了。当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也会要求当事人必须用书面的合同形式,否则便不能认定成立了合同。这只要是出于交易安全的角度来考虑的。
小张和王某之间属于自行车买卖,法律并未要求一定要采用书面的形式。因此,他们之间的口头聊天就构成了合同的形式,他们就内容达成了一致,合同就成立了。合同既成立,小张站可以要求王某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二的情形,估计大家都知道,这就是赵丽蓉老师和巩汉林合作的著名小品《如此包装》。这个小品很有意思,但是法律方面的把握却不够准确。虽然赵老师在合同上签的名字是艺名,但是签约时有第三人在场,即可以有证人来证明这个字确实是赵老师签的。况且,在司法实践中,通过笔迹鉴定,也可以鉴定出来这个字是赵老师所签。
因此,虽然赵老师用“麻辣斯基”签约,但在诉讼实践中,演艺公司还是可以起诉赵老师的。只不过,在这种情况下,诉讼起来比较麻烦而已。现实生活中,也有很多人在签订合同时往往使用“别名”、“化名”而不用真名。但姓名毕竟只是一个符号而已,真正的责任承担者应该还是签名的人,或者根据合同的其他情况来确定的人。
综上所述,合同的形式即合同的表达方式,作为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的载体,对合同的效力产生一定的影响。合同的形式可以分为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需要注意的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不能当然认定其为无效。根据立法精神,对合同书面形式的要求主要是基于证据上的考虑,以便更容易地解决这类合同纠纷。也就是说,这里的“应当”不同于“必须”,即使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未采用,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也成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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