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
原告吴梅系收旧站业主,从事废品收购业务。约自2004年开始,吴梅出售废书给被告西城纸业有限公司(简称西城纸业公司)。2009年4月14日双方通过结算,西城纸业公司向吴梅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吴梅废书款壹佰玖拾柒万元整(¥1970000.00)。同年6月11日,双方又对后期货款进行了结算,西城纸业公司向吴梅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吴梅废书款伍拾肆万捌仟元整(¥548000.00)。
因经多次催收上述货款无果,吴梅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西城纸业公司支付货款251.8万元及利息。被告西城纸业公司对欠吴梅货款251.8万元没有异议。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西城纸业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吴梅货款251.8万元及违约利息。宣判后,西城纸业公司向提起上诉。
二审审理期间,西城纸业公司于2009年10月15日与吴梅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商定西城纸业公司的还款计划,吴梅则放弃了支付利息的请求。同年10月20日,西城纸业公司以自愿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法院裁定准予撤诉,后因西城纸业公司未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吴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一审判决。法院对吴梅申请执行一审判决予以支持。西城纸业公司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监督,主张不予执行原一审判决。
— 裁判结果 —
上一级法院于2010年7月7日作出号复函认为:根据吴梅的申请,一审法院受理执行已生效法律文书并无不当,应当继续执行。
— 律师指出 —
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一旦法院裁定准予其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即为生效判决,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二审期间双方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和解协议属于双方当事人诉讼外达成的协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制作调解书,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案件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准许撤回上诉的,该和解协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制作调解书,属于诉讼外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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