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
2015年,王某与卢某、开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判决卢某偿还王某借款本息。卢某不服上诉,二审维持。2017年,王某申请再审。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中,一审判令卢某偿还王某借款本息,王某对此未提出上诉,应视为王某接受一审判决结果。卢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王某针对卢某上诉请求及理由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二审仅审查卢某上诉请求,并作出相应判决,符合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现王某提出再审请求,主张一、二审判决遗漏事实、损害其合法权益,明显与其在本案一审判决后未上诉和二审诉讼期间要求维持一审判决行为相悖,且二审判决驳回卢某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并未改变一审判决对王某权利的判定,故王某再审申请缺乏再审利益。
— 裁判结果 —
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裁定驳回王某的再审申请。
— 律师指出 —
依法律规定,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基本制度。
当事人如认为一审判决错误的,应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即应首先选择民事一审、二审程序寻求权利救济,它们才是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设计内的常规救济程序。而再审程序属于特别救济程序,是针对生效判决可能出现的重要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需在穷尽了常规救济途径后,仍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的,才可向法院申请再审。
法院一般认为:对于一审胜诉或部分胜诉的当事人未提起上诉,二审判决维持原判且该当事人在二审中明确表示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的当事人,已经不再具有再审利益,所以通常对其再审请求不予支持。所以,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满意的,即使对方已经上诉,自己也要谨慎对待对待上诉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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