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2年,杨某与某办事处经法院调解,达成杨某赔偿办事处损失450万元的调解书。2015年,法院依职权再审,经再审后认为无需改判。
【裁判结果】
法院再审后认为无需改判,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律师指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09条规定:
人民法院对调解书裁定再审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当事人提出的调解违反自愿原则的事由不成立,且调解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二)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所主张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理由不成立的,裁定终结再审程序。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调解书需要继续执行的,自动恢复执行。
法院依职权对生效调解书启动再审程序,性质上类似于检察院抗诉启动的再审程序,故经再审后认为原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会参照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所以,法院依职权对生效调解书启动再审程序,经再审后认为原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一般会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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