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5年,一审法院判决赵某给付王某借款。赵某不服,提起上诉,因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赵某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裁定驳回赵某的再审申请。
【律师指出】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案件包括:
①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
②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只有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案件才可以申请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上述规定体现了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定范围,可以看到其中不包括按自动撤回上诉的裁定。但是,法律规定申请再审的对象为生效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因未交纳上诉费,二审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后,生效的是一审判决。
所以,因未交纳上诉费,二审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当事人可根据法律规定,对一审生效判决申请再审,而不能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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