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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就一审或二审生效裁判,可以申请再审的次数

发布时间:2019-03-11 13:31
作者:都燕果律师

— 基本案情 —

2013年,建筑公司因其与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不服二审生效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裁定驳回。2014年,建筑公司以其从供货商处找到施工图纸、发现新证据为由,再次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 裁判结果 —

法院受理后,裁定终结审查。

— 律师指出 —

《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即当事人通过申请再审寻求在审判监督程序中改变原判决、裁定的,只能是针对经一审或二审的生效判决、裁定。在法院依法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后,当事人无权再次申请再审,只能依《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第1款第1项规定,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

本案中,建筑公司已于2013年提出再审申请并被驳回,故其2014年提出的再审申请,被依法裁定终结审查。所以当事人申请再审被驳回后,只能依法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即当事人就生效裁判只能申请再审一次,再次申请再审的,法院不予受理;已受理的,法院也会裁定终结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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