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9岁有过心脏病史并做过心脏搭桥手术的段某吸烟,同一电梯间的杨某语言劝阻。约5分钟后,段某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家属诉请杨某赔偿。一审认为杨某不构成侵权,判决杨某应依公平原则补偿原告1.5万元后,杨某未上诉,原告上诉。
律师点评:本案应适用《侵权责任法》,争论焦点在于杨某对段某在电梯间吸烟进行劝阻与段某死亡事实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以及杨某是否存在过错。首先杨某在劝阻段某吸烟的过程语气平和,两人之间没有争吵、肢体冲突。从时间上来看,杨某的劝阻行为和段某身亡在时间上是先后顺序,但两者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劝阻行为本身不会导致人死亡,而杨某对段某有心脏病史做过手术并不知情,杨某的行为并不存在过错。
看起来法院认为杨某不构成侵权,所以适用公平责任的判决很合理,但事实上并不是这样的。《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该条适用前提是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法律上因果关系,且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发生均无过错,故本案不适用公平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23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本案一审判决作出后,杨某未上诉,原告上诉,但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予改判杨某不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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