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承诺又称“被害人的同意”。被害人承诺是指基于被害人允许他人侵害自己可支配的权益的承诺而实施的阻却犯罪的损害行为,可以降低行为人行为的可责性,甚至可以排除行为人行为的违法性。
不过,并非所有被害人承诺的行为都可以阻却违法,被害人承诺阻却违法应当受到严格的限制。
被害人承诺的成立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要件:承诺能力
承诺人应当能够明确认识到其承诺行为的性质、后果、意义。承诺主体能力在刑法当中有明确规定的,应当严格依照刑法的规定确定;若刑法中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民法中有关行为能力的规定,并在具体考虑行为人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等因素的基础上联系承诺人所处分的具体法益加以确定。
2、主观要件: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承诺人必须是基于真实意思表示。基于被骗、被迫作出的承诺及戏言性承诺均无效。关于承诺事项没有认识错误,仅仅是对承诺事项背后的动机有认识错误的,不影响承诺的效力。
3、权限要件:个人法益的有限承诺
被害人只能对其有处分权的事项作出承诺,并且承诺的范围有一定限度。生命法益不属于被害人可以承诺的对象,被害人不能承诺可能造成其身体永久性伤残的伤害行为,也不能承诺违背法律、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伤害行为。个人的自由权、人格权和财产权法益,以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前提,始得阻却违法性。
4、时间要件:实行行为发生前或行为发生时
事后的承诺于事无补,以受害人最后一次作出的承诺为准。
5、承诺效果:经承诺实施的行为不得超出承诺预设的范围。
要注意的是,虽然经被害人承诺,不构成犯罪,但如果触犯其他犯罪,则以其他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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