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介绍 —
李某系某一长途运输的个体户。2002年7月30日,李某驾车到邻县运输货物,在返回途中,行经县城的十字路口,其由北向西右转弯时,与张某驾驶的由南向西正常行驶左转弯的小客车相撞,两车损失惨重,张某受轻伤。
公安机关在调查中发现,张某系无证驾车,但事故的发生是由于李某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2条第4项“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的规定,由此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 律师分析 —
确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事故责任,其中很重要的一点是要确定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
|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8条规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本案中,张某无证驾驶虽然是一种交通违法行为,但这个行为对于本起事故的发生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承担事故责任,应由李某承担全部的事故责任。
违章行为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但并不是所有违章就一定能导致交通事故。无证驾驶是一种严重违章行为,但并不意味着只要无证驾车,就一定发生交通事故,其中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无证驾驶本身不是事故发生的必然因素。
在分析事故原因时,不管是有证还是无证,都应遵守有关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谁有违章行为,且该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谁就应承担事故责任。无证驾车者除“无证”外,在驾车过程中如果没有其他违章行为,就不负交通事故责任。如果有违章行为,应根据其行为与事故之间因果关系的大小,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如果该违章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就不应承担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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