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介绍 —
某日,蔡某驾驶一辆小货车在经过某市第一小学门口时,为躲避一辆逆行车辆将正横穿马路的小学生郭某撞成重伤。当时,天正在下雪,蔡某见郭某被撞倒后,立即下车,并拦了一辆出租车,将郭某送往医院。
但由于急着抢救郭某,蔡某没有记下逆行车辆的车牌号,并在移动郭某时,没有标记郭某的位置,也没有对自己车辆的刹车印痕进行遮盖,结果被雪掩没。公安机关在勘查现场时,因现场遭到严重破坏,无法认定事故发生的基本过程,无法认定事故责任。
— 律师分析 —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本案中,蔡某由于在抢救伤者的过程中没有注意保护现场,导致责任无法认定,如果认定为故意破坏现场有些牵强。但从最终处理结果上看,对蔡某仍然十分不利。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蔡某没有保护现场,就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是否有交通违法行为,自己是否采取了必要的处置措施,最终很有可能要承担全部的事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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