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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权利 | 患者行使隐私权的限制

发布时间:2019-07-08 10:43

在患者行使隐私权的同时,会受到以下限制,即在下列情形出现时,患者的隐私权必须作必要的让步或者放弃:

一、公共利益的限制

在特定情况下,比如传染病,职业病以及一些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伤病情,医疗单位不应当以保护隐私的名义帮助患者隐瞒相关病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国家可以且应当采取干预措施。

比如《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任何人发现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时,都应当及时报告,不得隐瞒或者授意他人隐瞒;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地如时通报和公布疫情。这些规定表明社会利益要高于个人利益,为公共利益而公开患者的疾病资料,不构成侵权。

二、与本人有密切关系的第三者利益的限制

患者的隐私权是患者的私人权利,但在其隐私内容有可能涉及与患者本人密切关系的第三人时,患者的相关隐私应当向第三方进行披露。

患者的疾病隐私权只有在不危及他人合法权益和正当利益的前提下,才能受到保护。比如《婚姻法》中规定的一些不适宜结婚的疾病,如果本人不向第三方进行披露,那么对第三方的利益将会带来直接或间接的损害。夫妻一方或将要结婚的一方患有某种可能影响对方利益的疾病,比如传染性精神性疾病、遗传性疾病、影响生育能力的疾病等时,应当告知对方而不能以隐私权为理由隐瞒事实。

三、医务人员知情权的限制

在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为了明确诊断患者的病情的需要,有权享有了解知悉患者的一定个人信息和全部病情的权利。比如病情起因、身体现状、既往病史、家族史、遗传史等等。医护人员应当在事前先向患者说明询问目的并对患者的隐私承担保密义务。

四、特定情形下对患者疾病隐私权的限制

特定情况下,比如患者所患疾病如果经过治疗,可以康复,只是由于精神受到刺激而轻率地作出拒绝治疗的决定。在这种情况下,即可劝说患者改变初衷,甚至采取适度的强制性手段予以治疗也不认为是侵犯了患者的医疗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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