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介绍 —
魏某是长沙一家制药厂的工会主席。某日,魏某驾车去参加市工会召开的一个会议。当车行至十字路口时,魏某等绿灯亮起时就继续往前行驶,就在车刚过斑马线时,发现前面有一名行人王某从路的右边走来,魏某赶紧刹车,并使劲按喇叭,打方向盘避让,结果车头还是撞倒了王某。魏某赶忙下车,看见王某躺在地上,满脸是血,不停地呻吟。当时过往车辆很少,没有人愿意帮助魏某,魏某只能用自己的车将王某送到医院。
由于抢救及时,王某脱离危险。事后,魏某和王某一起到事发地管辖区的交警队接受处理。由于事故现场已不复存在,也没有证人和证据能证明事发当时的情形,最后交警队以事故现场被破坏为由,认定魏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魏某不服,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 律师分析 —
事故现场是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并对当事人进行责任认定最有力的证据。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事故发生后,魏某及时抢救王某生命的行为是正确的,并且如果没有过往车辆和救护车,伤员又需要紧急抢救的,可以使用事故车辆运送伤员。也就是说,魏某在其他车辆不予协助的情况下,用自己的车送王某去医院是正确的,但是魏某在移动车辆和受伤的王某时,应该用粉笔、白灰等物品在现场做好标记,这样才能让交警队在处理事故时有据可循。
因此,在事故发生时,由于魏某未能按照以上方法保护好事故现场,导致无法证明魏某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或证明事故是行人故意造成的,所以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如果魏某因此对交通部门的责任认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就必须收集相关的证据以证明自己没有违章。比如,如果该十字路口设有摄像头的话,魏某可以调取该录像资料作为证据使用;如果没有,魏某可能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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