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介绍 —
代某是某建筑公司的一名职工,专门从事塔吊作业。因为这项工作危险性比较大,所以,建筑公司为代某办理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009年年底,代某参加了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组织的《工伤保险条例》学习、宣传活动,从中了解到用人单位应该给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代某想起单位只给其办理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没有给自己办理工伤保险,于是就向单位提出为自己办理工伤保险的要求。
可单位负责人告诉代某,单位已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为代某办理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出了工伤事故,已经有经济上的保障和补偿,无须再参加工伤保险,如果代某坚持要办理工伤保险,那公司只能终止为代某办理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也就是说两种保险代某只能选择其中一种。
— 律师分析 —
本案中,代某从事的职业是建筑吊塔工作,具有很大的人身危险性,因此,建筑公司必须根据《建筑法》第48条的规定,为代某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建筑公司也有义务为代某办理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险,它能够保障因工作而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济和经济补偿,同时还能够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责任,这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赔偿作用并不相同。所以,这种保险是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办理的。
因此,代某有权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的规定要求建筑公司为代某办理工伤保险。由此可见,该公司主张已为代某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就不需要办理工伤保险的说法并不成立。
由于建筑公司拒绝为代某办理工伤保险,代某有权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反映情况;如果代某对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决定不满,也有权向上级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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