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介绍 —
甘某系北京某商场的运货司机。一天,甘某照常前往上海运送货物。结果汽车在运输途中发生车祸,造成甘某下肢多处骨折。经勘验调查,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此次事故是甘某违章超车所致,应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某商场非但没有支付病假工资等费用,而且也不为他申报工伤鉴定。
— 律师分析 —
一般情况下,构成工伤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① 工伤必须是人身伤害。
② 所受到人身伤害的人必须是与企业单位有劳动关系,即是企业的合法职工。没有单位归属的无业人员或者是没有雇工的从事个体劳动的农民、小商贩、没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一般不会存在工伤问题。
③ 工伤必须是在工作时间,由于工作原因而引发的对职工的生命健康权的损害。
④ 工伤必须是在法定条件和状态下发生的伤害。
在本案中,司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认定为工伤,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① 司机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
② 存在身体受到伤害的事实,这种伤害仅限于负伤、伤残或死亡等物质性的人身权遭受的伤害;
③ 受到的伤害必须是在与工作范围相关的工作过程中或者与工作关系有关的情形下发生的;
④ 司机的交通事故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也不构成其他犯罪,而且也不是因司机自杀、酗酒等原因造成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的规定,确认不属于以下情形: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伤认定法律适用的请示的答复》,司机因工外出造成交通事故,未构成交通肇事罪,也不属于自杀、酗酒、蓄意制造交通事故的,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甘某在工作中发生交通事故,虽然对事故负有责任,但这起事故只是由于甘某超速驾驶导致的,甘某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因此,甘某的情况符合工伤成立的条件,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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