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介绍 —
黄女士在某服装厂工作,3月份,一次深夜加班时她不小心右手被缝纫机扎伤,后被认定为8级伤残。黄女士依法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个别员工作不负责,在没有充分调查了解的基础上,仅凭服装厂的陈述,就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但是黄女士认为该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是错误的,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推上了被告席,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重新认定工伤。
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撤销被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依据法院判决重新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确认黄女士为工伤,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 律师分析 —
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4条第1款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且在受理时效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需要可以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另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进行工伤认定时,对申请人提供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最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直系亲属、该申请人所在单位。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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