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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伤 | 雇员受到他人损害,雇主和致害人应当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19-06-06 17:23

案情简介:

2012年6月10日上午,村民甲受雇在乙的建筑队工地上劳动。乙租用丙的吊车施工,该吊车装有380伏的发电机作为动力装置,丙亲自操作吊车施工。

当施工至大约上午10点半时,正在施工的民工发现吊车漏电,立即通知了开吊车的丙。丙草草检查了一下,又重新开机施工。当施工到上午11点多时,甲在卸吊车吊上来的灰浆时,被电击倒昏迷,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甲的亲属作为原告,要求被告乙及被告丙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丙作为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同时,被告甲作为雇主对于雇员乙的人身安全负有保护责任,雇员在为其工作中受到伤害,雇主亦应承担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雇主和侵权第三人都应承担责任,但二者承担责任的原因是不同的。原告既可以基于被告丙的侵权行为向其主张权利,也可以基于雇员同雇主之间的雇佣关系向被告甲主张权利,并且该两个请求权是分别独立的。侵权第三人丙和雇主甲向原告所负的责任,其内容是完全相同的,只要其中一人向原告履行了赔偿义务,原告就不能再向另一人求偿。被告丙作为直接的侵权行为人是最终的责任承担者,所以雇主甲在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可以向被告丙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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