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 发生交通事故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循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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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 发生交通事故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发布时间:2019-06-10 17:06

案情简介:

某日,任某驾驶大货车在某区与当地居民张某发生交通事故,张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共花去医药费3000余元。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任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张某要求任某承担赔偿责任,任某总是推托不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又不对此事故进行调解。为此,张某直接向事故发生地某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律师分析: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解决途径有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协商、调解、起诉四种。

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损失未超过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也可以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协商赔偿数额和赔偿方式。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该规定,调解为当事人自愿,不再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前置程序。在当事人同时使用诉讼和调解这两种途径解决损害赔偿争议的,采取民事诉讼优先的原则,即诉讼不受调解的影响。因为人民法院作出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或者判决具有法律的强制力,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调解书并没有法律的约束力,如果出现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书同时并存的情况,需要按照人民法院的决定执行。所以此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就没有了任何意义。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调解申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未予受理的,当事人仍可以选择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调解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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