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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公司解散与破产清算的关系

发布时间:2017-05-18 15:05

强制清算案件在性质上属于非诉讼程序,而公司解散案件在性质上属于诉讼程序,二者属于不同种类的案件。强制清算案件与同属于非诉讼程序的破产清算相比,强制清算案件也有与其不同的特点。都律师将在下文详细解释三者之间的关系。

一、强制清算与公司解散

   公司解散诉讼和公司强制清算程序都是法院公权力的介入,但两者的性质完全不同,适用的程序也完全不同。公司解散诉讼是变更之诉,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目的是消灭公司的法人资格和市场主体资格,实质是为了终结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投资与被投资的法律关系,适用普通的诉讼程序。公司强制清算在性质上属于非诉讼案件,适用特别程序,一般包括:“提出申请-法院受理-裁定清算-指定清算组-债权申报与审核-清理公司财产-清偿债务-向公司股东清偿剩余财产”等阶段,与普通的民事诉讼程序明显不同。另外,股东不能同时提起公司解散诉讼和申请强制清算,《公司法解释(二)》第2条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和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据此,法院不能对公司解散之诉和申请强制清算案件合并审理,不能合并审理的原因在于,股东起诉解散公司和股东申请强制清算是两种不同种类的案件,这两种案件的操作在审判程序上完全不同,而且在公司解散之诉判决前,不能确定公司已进入解散状态,不符合公司强制清算的要件。

   二、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的区别

   公司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都是以消灭公司法人资格为目的而进行的了结公司内外一切法律关系的行为,这就使其在具体程序设计上有相似性,但是,强制清算和破产清算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法律属性不同,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二者的主要区别是:1、适用的条件不同。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适用破产清算;而公司强制清算的立法本意是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债务,或者虽有债务超过资产之嫌,但不能确定是否实际超过时适用强制清算。2、适用的法律规则不同。破产清算适用《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公司强制清算适用《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3、法院和债权人的介入程度不同。在破产清算中,法院介入的程度更深,控制更严,债权人通过债权人会议参与的事情更多,监督更有力。公司清算虽然体现了法院、债权人和股东的积极参与,但《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对强制清算程序的规定仍然较为简单,清算组的自主权相对较大。尽管如此,二者在规则上还是有着共通性,如申请启动清算的主体都称为申请人,而不是原告;再如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决议、债务人财产的管理与变现等都须经法院核准。另外公司强制清算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破产清算,《公司法解释(二)》第17条规定,强制清算中,当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债务清偿方案经全体债权人确认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组的申请裁定予以认可。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确认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清算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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