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事实】
舒某对A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申请执行,但A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且A公司因转让项目对被告B公司享有债权,于是舒某起诉我方委托人B公司主张代位权。
那么问题来了:什么是债权代位权?什么时候债权人能行使他的这个权利呢?
举个简单的例子。玉兔欠嫦娥一万元,嫦娥欠猪八戒一万元,都到期了,猪八戒管嫦娥要钱!
嫦娥:我是穷光蛋没钱。
猪八戒:那玉兔不是欠你钱吗?
嫦娥:那你管玉兔要去!
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就是法律赋予猪八戒光明正大向玉兔要钱的权利。(都到期是个很重要的前提条件哦!)
【办案思路】
该案件中的舒某是否能够向我方委托人B公司主张代位权呢?那必须得明确的就是舒某对A公司的债权及两个公司间的债权是否合法有效且债权是否均已到期的问题。
【办案过程】
代理该案件后,我们对案件展开了仔细的梳理后发现:
1、舒某与A公司之间的借贷纠纷2018年判决就已生效,并已经申请执行,结果是A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舒某对A公司的债权显然已经到期。
2、A公司作为甲方与委托人B公司作为乙方签订的《转让协议》时间为2016年5月,该协议中双方约定在取得施工许可证30个月内支付转让款。后委托人B公司在2021年6月取得施工许可证,而舒某则于8月提起诉讼。
为此,我们设计了符合本次诉讼的代理思路。在仔细研读案件材料,查阅相关文献与多个类似法院判决后我们准备了一套详细的论证。在庭审中与对方当事人激烈辩论、在答辩状中充分阐述A公司对我方所享有的债权并未到期这一至关重要的关键点,明确主张我方委托人仍享有受法律所保护的期限利益。
【裁判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舒某的诉讼请求。
【关联法条】
我国《民法典》第535条第1款进行明确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小结:在面对诉讼的时候,大家还是应当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意见、积极地寻求律师的帮助,精准认定自己所享有的权利并勇敢捍卫它。
扫一扫在手机上阅读本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