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张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判决张某还清王某23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因张某只履行8万,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经过查询,被执行人张某除一家三口居住的唯一的一套165平方米住房(无抵押)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为此,王某申请强制执行该套房屋。法院对被执行人仅有的一处房产能否执行?
【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案件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05年1月1 日起施行)规定:
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
第七条: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上述两条规定表达了两层意思:
一是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
二是对超过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可予以执行。
何为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根据以下因素界定:
一、被执行房屋的间数、面积、位置、价格等基本情况;
二、被执行房屋的实际居住情况;
三、被执行人的社会生存能力。
因此,当被执行人名下只有唯一住房时,并不能当然地认定该房系被执行人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而不予处分,而应该从房屋的基本属性、是否抵押、居住情况以及被执行人的生存能力等方面综合考量。
从本案情况来看,被执行人张某一家三口居住的一套165平方米住房(未抵押),面积较大,已经超过其生活所“必需”的范围,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可以强制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上阅读本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