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诸葛女士购买了被告闫女士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霄云桥附近的一栋3层别墅,双方约定房屋总价款为4600万元。之后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诸葛女士为此支付了50万元定金。但诸葛女士住进去了才发现,别墅院子外的小树林里面有好几个坟头,正值清明节,还有人来上坟。
双方主要争议在于院外小树林有坟头属不属于房屋重大瑕疵,卖房者有义务对买房者告知吗?
对此诸葛女士认为在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出卖人承诺房屋无重大瑕疵,亦不是“凶宅”。被告应当如实告知院外有坟头,但被告却隐瞒了这一重要因素,违反了合同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房屋存在在重大瑕疵,要求解除合同,被告双倍返还定金。
而闫女士称,她对院外有坟头一事并不知情,而且涉案房屋确实无重大瑕疵,不属于“凶宅”,因为房屋内没有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小区的外部环境不属于房屋的构成部分,也不属于其卖房应当承诺的范围,亦不影响房屋的购买和使用,一般人对传统忌讳的认识并不包含小区外围的不利因素。
根据房屋交易的诚实信用原则,卖房人有披露房屋负面信息的义务。卖房人未如实披露房屋存有瑕疵等负面信息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会被视为欺诈,买房人享有请求法院撤销合同的权利,对于给买房人造成的损失,卖房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需要注意的是,披露的范围仅限于房屋,本案中院外的坟头与涉案房屋不存在较大的联系,而且涉案房屋也不属于合同中关于“凶宅”的描述。
因此上述房屋不是瑕疵房,诸葛女士无权要求解除合同,双倍返还定金。根据城市规划,院外的树林是绿化带,不属于公墓的范畴,诸葛女士可以向相关部门反映来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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