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限制-循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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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限制

发布时间:2019-05-16 11:13

根据《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批复》,对于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作出了以下规定和限制:

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也就是说,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应在实际竣工或约定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建工程价款包括实际支出的费用单不包括承包人受到的损失。优先受偿权的行使由于抵押权与其他债权,在建设工程上存在抵押权或其他债权的,优先让承包人得到补偿,但是不能对抗交付全部或大部分款项的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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