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当今社会每个人都在为了自身的目标而不懈努力。对于一般普通老百姓来说,买房是是其人生中最重要的事情之一。现实生活中,我们在买房的时候相对于开发商而言处于弱势方。而开发商基于自身的优势,常常会为了自身的利益而损害我们的权利。下面笔者就以案例的方式来解答一下日常生活中容易遇到的问题:
案情:2017年3月1日,房地产开发企业甲谎称已经取得预售许可证,将一套房屋以300万元出卖给乙,约定“一年后甲交房且办理过户登记;乙于合同成立时支付一半房款,剩余房款于办理完毕房屋过户后一个月内支付。”因房价迅猛上涨,2017年6月1日,甲又将该套房屋以360万元出卖给丙,约定半年后交房且办理过户登记。甲取得预售许可证后,甲于2018年4月1日向乙交付房屋(精装房,乙一个月后搬入居住),但未办理过户登记;甲又于2018年4月2日给丙办理了过户登记,但未交房。2018年8月1日,甲请求乙支付剩余房款被拒,乙则主张双方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注:甲在乙起诉前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问题一:乙是否有权主张双方于2017年3月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乙无权主张甲、乙的买卖合同无效,因为甲在乙起诉前已经取得了预售许可证。根据我国《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问题二:2018年8月1日,甲请求乙支付剩余房款是,乙是否有权拒绝?
------乙有权拒绝支付剩余房款。因为乙可以对甲主张顺序履行抗辩权。法条依据《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义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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