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原告诉称,2007年7月27日,原告从被告处购得一套商品房(即现原告居住房),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第十五条中约定被告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日内办好房产证,否则同时承担违约金。但时至今日,被告仍未给办理房产证。故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限被告A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立即向B市房屋产权产籍主管部门提交原告相关购房手续资料,办理原告甲位于B市世纪大道帝都花园20号楼2单元602室的房产证,并向原告予以交付。
【律师观点】
1.本案双方在合同第十五条中约定被告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日内为原告办好房产证,否则同时承担违约金。但时至今日,被告仍未给原告办理房产证。
2.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基于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协商一致所签订的,为有效合同。原告甲按合同约定已履行相应的义务。被告博融房产公司在交房后,应按合同约定向B市房屋产权产籍主管部门提交原告相关购房手续资料,积极办理房产证,其未如约办理即为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在购房合同当中一定要写清各方权利义务,包括房产证的办理时间,即在付完房款或者办完按揭之后多久时间内完成产权证的办理。如未写清楚的,应当事后协商,否则会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写不清的,也难以确认义务履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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